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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卒之见:从行动学看财产权的先验基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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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前面: 早在今年过大年的时候,一些师友微信拜年,简单回拜了一下,没主动给谁拜年,显得很失礼。因为心里有事,过的不好。土奥(民间奥地利学派)由知识产权问题,引出权利先验性争论,结果又是大撕裂。我必须躲开大家,多看几遍新垣结衣写真集,才能弥补心灵的创伤。 关于这个大问题,我早有一些想法,但一直觉得积累还不够。这次争论让我有冲动不自量力的写几段,一方面我并不同意一些老师所主张的权利仅仅是人类行动的经验结果的观点,这样的表述最轻的说也是容易引发误解;另一方面,我对罗斯巴德的论证也觉得粗糙,多有不满,我写过一篇物权的贫困,提出一些意见。于是,又是陷入“两间余一卒,荷戟独彷徨”的窘境,也就是说,写出来也未必有人赞同,但毕竟是经过认真思考的见解,我还是写出来吧,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于是,这写几段的任务,变得越来越巨大,从春节开始,直到清明才算完成。 01、 万法归原:从人的行动公理开始 关于权利问题,我不想引述哲学观点,也不想引述自然法论证,这都是米塞斯回避的内容,我们回到先验的人的行动公理,来弥合这种分歧,来捋顺一下社会的本质,以及只有在社会范畴内才有效的权利的本质意涵。因为人的行动公理是米塞斯主义下的一个共识,对其背后哲学基础的追溯和其后的发展,都只能带来更多的争论,这与我的意图背道而驰。人的行动是有意图的,我不能采用这样的方式错误的行动。 人的行动是有意图的,为了实现意图我们采取行动。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理论从这个先验预设开始,推导出整个经济学体系。但这里我们不需要过多涉及这方面的东西,而是同样从这个公理出发,来推导财产权利的先验基础。 从行动公理中我们知道,我们想要达成我们的意图,起码需要两个要素: 找到实现我们意图的方法; 具备应用这种方法的条件,从物的角度来说,也即支配这种方法所需要的财货。所谓支配,就是保证此物在行动人的使用过程中——类比于生产过程——这种使用可能是排他的,可能是可共享的。 比如我想满足食欲,而我所知的只有吃面包这一种满足方式。那么我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获得一定数量的面包,另一种是获得烹饪面包的方法、食材和器具。如果我没有烘焙面包的方法,哪怕我有面粉、酵母、烤箱等一切物质财货,我也没有办法烘焙面包。或者说,如果我不掌握生产面包(消费财货)的方法,那么其他生产要素,对我而言是没有价值的非财货,我的肚子告诉我,我想要的是面包,而非面粉。 对于荒岛上的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