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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系列.2】物权的贫困:建立在人的行动学体系上的权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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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谈了分工与法的产生,人们为了获取分工带来的好处,放弃暴力获取财货的方式,开始在越来越多地场合,用自愿交换的方式获取。暴力获取,至少是对于分工体系内的对象施加暴力是不应该的,不“合法”的,我认为法律观念自此萌芽。在法律范围内,那些不容侵犯的东西就是权利,包括我们的人身生命和财产。但为什么这些东西是法定不可侵犯的权利,众说纷纭,宗教法学家当然归结于各自的上帝,宗教色彩稍微淡一些的普通法则归于传统,或者还有归于王权,或者归于一种超越众生的“科学的”社会功利计算等等等。于是不同的权利原理、不同的宗教经典的教义逻辑也断然不同,导致对权利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异,人的某种行动是不是他的权利众说纷纭,创造出许多莫名其妙的复杂词汇,什么 ius 、 right 、用益权……,最终是此一时非彼亦一是非,给政府干预私产留下了极大的空间,这都是没有从人的行动学角度,因袭蒙昧时代法学传统之故。 “拥有”的感觉和“所有权观念” 欲望生于我们的冲动 冲动则基于我们的体质。 欲望没有得到满足 将伤害我们的体质; 欲望仅得到不充分的满足 将萎缩我们的体质; 欲望若得到满足,就意味着 我们是在生活着 并繁荣昌盛着 ——卡尔·门格尔 在前一篇文章中,笔者从人的行动学角度论证了目的是正当性的,人生的意义就在于实现自己乐于实现的目的,做自己乐于做的事情。然而实现目的需要行动,行动的目的是正当的,但是行动可就未必正当的了。行动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直接引出权利的概念,权利就是一道藩篱,稍有逾越,整个行动就毫无正当性可言。 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这就是不同法学众说纷纭的地方,我们还是要回到人的行动学角度,法律是做什么的,人们为什么需要法律,上回书已经做了有力的论证,那么行为的正当性也要从分工说起。分工是一种交换,我替你做这件事解决你的这种需求,相应你你为我做那件事,满足我那方面的需要,但最终交换的是物或服务的支配权——你只能交换你拥有的东西,这种“拥有”首先是一种支配,没有人会愿意购买或能够卖出自己无法支配的东西,也不会有人花钱让人替他做这个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拥有”是一种感觉,它使交易的基础,更是“所有权”的基础,如果没有对可支配之物产生“拥有”这种意识,“所有权”这种权利观念自然是不可能存在的。 “拥有”这种意

【自然法系列.1】因有律法故为人:一种理解法律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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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间何以有律法?我们常常把有律法的社会与丛林相对而言,人们认为丛林中是没有律法的,丛林法则与人类社会的律法不同,社会中的人想做一件事情,除了想不想、能不能之外,还有一个维度:应不应——我是否有权做此事,此物是否属于我(我是否有权处置)。人构建了社会,用法律代替了丛林法则,用法律画地为牢,勾画了权利的边界。这种做法的意义何在?解决什么问题?   法是用来解决人与人的冲突问题的,它围绕着人的行动而展开,依存于人的行动而实现,它与人的行动密不可分,而人的行动来自人的观念和愿望诉求,虽然数不清的现实主义者说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才是现实的,然而现实中法治的存在更能体现人的自由意志——人类克制了本能,用理性的协作构建了社会有机体,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来说,法不但是现实的,而且是必须的,人因有法而为人。 自由意志:并不是莫须有的假设   各种厂牌的宿命论者用或是唯心或是唯物的理由,不停地质疑自由意志的存在。把法律建立在意志之上还会冒犯那些认为自然法源自上帝的传统思想。然而,自由意志既不是虚无的,也不依靠上帝恩典才存在的,那种把“自由”阐释为随心所欲的肆意是对自由的误读。至少在自然领域,不存在任何随心所欲的余地,米塞斯在其著作中多次强调过这一点。人们的行动必须服从大自然的规律,比如物理定律。问题在于人的目的和偏好的存在,是否同样是自然的一部分?如果人的意志同样受到客观实在的支配,那么人的自由意志是否就没有立足之地?   用米塞斯的话来说,自由意志是个极据问题,然而我并不认为自由意志仅仅是一个假设,如果有问题,也像人类对燃烧现象、自然法、功利等问题的认识一样,是个定义问题。氧化说重新定义了燃烧,没有人会觉得如果燃素被证明不存在燃烧现象也不存在。自由意志就像燃烧现象一样,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人类可能还不知道它的因果,但并不应因此而怀疑其存在。它的真实存在在于即便人的目的、偏好、感知等等都是由客观实在比如基因、大肠菌落、内分泌、外部环境等决定的,我们至少还有感觉。人是通过个体来感受这个世界的,无论这种感觉背后有多少客观因素在起作用,自我的感觉是不虚幻的,这是一切行动的根基。我们为了让这种感觉更美好,我们采取行动,为遂愿而行动构成人生过程的全部。如果连这种感觉也要怀疑,那就不能说是值得尊重的,实事求是的观点。   没有自我的本位,人无法理解“我”这个概念,甚

【自然法系列-总纲】自由秩序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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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奥派同学拉我进自己的微信群,难免提到令一般大众骇然的一些话题,比如无政资、自由意志主义的观念。然而,大多数人确实缺乏对米塞斯-罗斯巴德体系的研究,甚至只知道一些名词,就从中文字面的含义妄加猜测,用自己的想象代替他人的观念,沾沾自喜的胡说一气。本人有强迫症,除非看不见,否则忍受不了那些发表荒谬言辞的人,一定要驳斥一番,反复的从零开始说ABC,往往搞得自己情绪焦躁、身心俱疲,甚至失去了群聊的兴趣。为方便计,写下这篇东西,以作为科普之用。当然,这里的观点主要代表我个人对自由意志主义、无政资理论的理解,可能一些方家会觉得我的表述与传统奥派著作有所出入,没有办法,我不是教授式的学究,一旦我开始用自己的语言阐释自己的观点,就很难用别人的语言来叙述它,这可能是需要我用余生不断完善的一个框架,如果一切顺利,会成为一本书。 个人主义方法论 人生在世上有自然地外部环境,也有社会的外部环境,前者包括基因血脉,后者包括社会关系、法律等等。但这些都是人行动的起点。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人行动是为了改善境况,满足欲求,如果预期中行动的结果比不行动还要糟糕,那么没有人会行动。如果人们没有对现状的不满,也没有人会行动,行动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才有目的,你为了你妈而行动实际上是你对你妈有爱,想让你妈更好是你乐意见到的,也是你的欲求,不是其他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是奥派立足的基础,民族、国家等等只是个人行动的外部环境。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社会科学一旦离开了行动主体——个人,那么就成为一种精妙的算命游戏,变得玄虚。从罗马法到教会法到今天的各种法律,很遗憾的是在法学的根基上,围绕于表象的无聊建构还是太多。 个人与社会 人是社会动物,没错,我们无法想象没有社会,人如何成为人,我们生下来接受社会的经验,才使我们成为人。但社会是什么?社会是一个有机体或生态结构,互相关联的复合体它是由人的行动构成的,而不是中心化的机关指挥的,后者叫组织。政府或者国家是一个组织,一个组织的崩溃一定在于它破坏社会有机体导致的结果。这个你可以不同意,我就是说下定义。 拉回来,人行动改变境况,必须要通过对经济性财货的支配来达成,最基本的就是你自己的时间机会成本。即便是所需的所有东西都供过于求的伊甸园,你在这个时间也需要选择你做A还是做B,你一定会有一个优先度,这个对经济财货获取迫切程度的轻重缓急是一种主观评价,也就

【旧文】关于辱母杀人案:狂欢已毕说点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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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是个关键词,用在题目上比较好,但这篇文章却不是重点讨论辱母和杀人的。 无论支持于欢无罪的还是认为于欢有罪的,很多人都把辱母和杀人当作支持和反对的重点,但对于我来说,这两点重要度不高。因为它们只是线下追债行为和持械自卫行为的恶劣结果或行动方式。更需要讨论的是,追债行为的合法边界在哪,自卫的合法边界在哪?对于他人的悲剧,我们旁观者在主持公道和捍卫自己的价值观的同时,第一个重要目的应该是我们如何不陷入这样的悲剧,如果有一天我们需要向他人追债或者被暴力追债,我们应该怎样做?我们应该追求怎样的法律,让我们无论作为追债者还是追债的对象,都不陷入动辄违法的窘境。所以我写了这篇只讲道理,不大在乎有没有用的文章。 这可能是关于于欢案,梳理和分析最为细致的一篇文章; 本文包含自然法视角的法理学论证和在本案的应用; 本文包含了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对本案经济背景的分析,及企业家行为分析; 这可能是关于本案最重要的一篇文章,文章很长,请确保手机有电; 1、行动正义源于权利 不可预知的结果不能为行动定罪 首先我阐明观点,虽然关于此案报道疑点重重,还有许多疑问。但从现在看到的信息以及我能够想到的疑点上看,我坚持认为于欢的行动是正当防卫,是任何一个人陷入相同困境,有权做出的合法行动,不仅合乎道德也更合乎自然法。 如果我陷入相同的困境,我只希望自己手头有枪有刀子,并且尽快的拿出来。 为什么有人反对这种判断?我认为无外乎傲慢与偏见。 傲慢在于对破产者家庭的偏见,和自以为支持财产权至上的正义感幻觉,偏见则是来自对媒体特别的南方系煽情风格的厌恶,以及对民粹的警惕,使这些朋友出于逆反心理站在追债者一方。当然,不可否认,支持于欢的同样有相当一部分出于对孝道传统道德的傲慢和对高利贷的偏见而站队的,至少我不是这样,我讲理。 于欢持刀捅伤追债者的行动,是直接造成此案涉及人命的原因。从古老的法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角度来看,似乎这对母子罪有应得,欠债的不还钱,杀人的不需要偿命还要上诉,但是,高速公路上撞死横穿高速公路的酒鬼也要判刑吗?火车司机撞死飞跃铁路的莽撞之人也要偿命吗?答案是否定的,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都不需要,司机合法驾驶行人违法穿越,合法的行为不会产生非法的后果。当人遇到威胁的时候,遇到非法拘禁的时候,反抗同样是天赋人权,如果此案中,于欢反抗是正当的,那

【旧文】是假药早晚嘚停 对乐视易到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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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有亲戚告诉我,易到充值可便宜了,充600送600,充1500送手机。我就是笑笑,不说话;早些时候,又碰到这个亲戚,她告诉我,易到车老难打了,加价很高才行,最后一算跟滴滴差不多。我就是笑笑告诉她快点把钱用了吧;前些天,易到创始人周先生跟假药停公然对撕,易到的现金流危机暴露出来,我哈哈大笑,今天有空了,我要说话要写篇文章。写文章没啥目的,就是借题发挥说点门格尔开创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和米塞斯人的行动学原理,我认为通过分析事件结合理论是理解抽象理论的最好方式。 易到这么搞会出问题,我是隐隐约约有所预料的。易到和乐视如何从前程似锦的昨天走到钱程似紧的今天,实际情况如何?大概只有假药停和他手下的总钻风们清楚,我并不掌握任何内部资料,你完全可以把我的话当成道听途说,这里不涉及泄密或诽谤,只是凭借经济学知识,对事件做出猜测和评论,可能完全不靠谱,你就当看小说吧,没准真是那回事呢? 1、出混早还:生态充返与高利贷 去年年初笔者听说易到100%充返的时候,正是易到数据扩张最汹涌的时候。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7月,易到对外公布了这次补贴的战果,共有653万人参与,总充值金额超过60亿元,人均充值额918元,复充率达67.4%。从补贴力度上来看,易到在过去这段时间相当于补贴了60亿元,统共120亿元的债务。问题是,剩下60亿元从哪里来? 易道在搞活动之前一定对成本进行了精算,虽然这次活动带来了120亿元的债务,但首先是60亿现金流,这些充值不可能马上出现兑付需求,需要一点一点消费到司机端,按照易到的规定,交易发生后15天司机才可以提现,而一般情况下,司机不会每天提现,而会攒在一起提出或有需要时再提出。120亿元债务除去消费时至少要扣除的25%服务费,需要归还的是90亿,其中60亿是现金入账,30亿可以算作利息,有了这60亿贷款,公司还能多坚持一段时间,等待更多投资。然而欠钱总是要还的,从2016年7月返现截止到2017年春节易到司机开始反映提款困难大概正好是半年,那么可以把这次活动看作是本金60亿利息30亿为期半年的高利贷,简单计算的话相当于月息10%,是否觉得耳熟?与山东聊城辱母案当事人源大工贸苏银霞向黑社会借的贷款利息相当。直到今天还有很多乘客余额用不掉取不出,不少司机无法提现,说明贷款逾期,债务风险被触发。 然而,易到公司又无法与苏银霞相

【旧文.无现金系列】3、天堂有路尔不走:从真现金到假现金直至无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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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无现金社会的第三篇文章,前两篇请看本博客之前文章。之后还会有关于比特币的“番外篇”,算是新的系列文章。 把钱借给别人是有风险的,这个每个人都知道;所以,当我们投资的时候利息高低绝非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这同样是每个人都知道;两年前,中国国务院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一个常识再次回归——银行同样有风险。毋庸赘言,银行家喜欢利润,不惜冒风险,却也讨厌破产。但自从银行进入有记录的历史,银行最醒目的记录就是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的,信用的另一面是风险。那么,无现金社会呢? 1、小妾变大房:货币信用化与无现金梦想 古代的银行家往往将用户存管在自己银行内的存款,用作支付贷款利息,拆东墙补西墙,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和100%的备付金,这曾经是最令人诟病的一点。因为银行家发现,虽然活期存款承诺随时取用,甚至存款人每天都在支付,但往往只是在不同客户的户头账本之间挪移,并没有让现金离开银行的金库。特别是不仅仅存管的现金往往永不离库,连贷出去的现金,由于借款人是要用于支付,往往也不需要提出真金白银,直接把借得的现金存在银行拿走仓单即可。面对与业务增加不成正比的现金出纳和显得越来越逼仄狭小的金库,银行家有一种狡猾的说辞是:这是资金的闲置和浪费。于是,有时是一笔新贷款的诱惑,有时是因为突发坏账危及银行的信用,古代银行家很快开始将用户存管的活期存款用于借贷,他们发现,除非运气太差,这种挪用并不必然导致不良后果,于是如何在顾及安全的前提下,最大化使用存管资金成为一种学问。可以在库里的钱全都有主甚至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大笔一挥,开具完全没有现金基础的仓单作为贷款,而借款人却需要到期归还真金白银的现款,路子越来越野。关于部分准备金,罗斯巴德有一本写得很浅显易懂的书,叫《银行的秘密:揭开美联储的神秘面纱》,更学术点的许尔斯曼教授的《货币生产的伦理》也值得推荐,感兴趣可以研究,本文不赘述。 最终,银行开始向活期存款储户发放利息,这样的好处是,实际上法律问题不存在了。因为利息的存在证明了这是一笔借贷,而非存管。而借贷存在风险,你借我钱我给你利息,当然是要把你的钱拿去用。虽然我承诺你 随时可以取,但是就算我拿不出钱来,也仅仅是经营失败导致的财务违约和破产,而不是一开始就蓄意诈骗,借贷关系违约与存管关系违约性质并不相同,后者显然更恶劣并意味着法律和道德上的罪行。有利息的活期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