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系列-总纲】自由秩序的图景
一些奥派同学拉我进自己的微信群,难免提到令一般大众骇然的一些话题,比如无政资、自由意志主义的观念。然而,大多数人确实缺乏对米塞斯-罗斯巴德体系的研究,甚至只知道一些名词,就从中文字面的含义妄加猜测,用自己的想象代替他人的观念,沾沾自喜的胡说一气。本人有强迫症,除非看不见,否则忍受不了那些发表荒谬言辞的人,一定要驳斥一番,反复的从零开始说ABC,往往搞得自己情绪焦躁、身心俱疲,甚至失去了群聊的兴趣。为方便计,写下这篇东西,以作为科普之用。当然,这里的观点主要代表我个人对自由意志主义、无政资理论的理解,可能一些方家会觉得我的表述与传统奥派著作有所出入,没有办法,我不是教授式的学究,一旦我开始用自己的语言阐释自己的观点,就很难用别人的语言来叙述它,这可能是需要我用余生不断完善的一个框架,如果一切顺利,会成为一本书。
个人主义方法论
人生在世上有自然地外部环境,也有社会的外部环境,前者包括基因血脉,后者包括社会关系、法律等等。但这些都是人行动的起点。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人行动是为了改善境况,满足欲求,如果预期中行动的结果比不行动还要糟糕,那么没有人会行动。如果人们没有对现状的不满,也没有人会行动,行动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才有目的,你为了你妈而行动实际上是你对你妈有爱,想让你妈更好是你乐意见到的,也是你的欲求,不是其他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是奥派立足的基础,民族、国家等等只是个人行动的外部环境。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社会科学一旦离开了行动主体——个人,那么就成为一种精妙的算命游戏,变得玄虚。从罗马法到教会法到今天的各种法律,很遗憾的是在法学的根基上,围绕于表象的无聊建构还是太多。
个人与社会
人是社会动物,没错,我们无法想象没有社会,人如何成为人,我们生下来接受社会的经验,才使我们成为人。但社会是什么?社会是一个有机体或生态结构,互相关联的复合体它是由人的行动构成的,而不是中心化的机关指挥的,后者叫组织。政府或者国家是一个组织,一个组织的崩溃一定在于它破坏社会有机体导致的结果。这个你可以不同意,我就是说下定义。
拉回来,人行动改变境况,必须要通过对经济性财货的支配来达成,最基本的就是你自己的时间机会成本。即便是所需的所有东西都供过于求的伊甸园,你在这个时间也需要选择你做A还是做B,你一定会有一个优先度,这个对经济财货获取迫切程度的轻重缓急是一种主观评价,也就是价值。至于在这个遍布稀缺性的世界,就更不用说了。某种可欲的财货即便全部用完,也不能满足所有需求,就是经济性。伊甸园的亚当的时间也是一样,相对于亚当想做的N件事,“下一个时间段”本身是有经济性和供不应求的。这也是为什么米塞斯说,经济活动是社会生活的内容,是最核心的东西。你追求任何东西,哪怕是物质极大丰富的伊甸园,落实到行动上,都要通过经济性活动来实现。经济学帝国主义也就是人的行动学帝国主义奠基于此,无论你说法学哲学伦理学任何高调,只要脱离了纯粹的价值观说教,落实在行动上,都必须按照经济学的方式来取舍,否则就远离现实,成为非现实世界的童话。
社会是什么时候有的,暂还无史可考。在可知的最古远的遗迹里,人们明确的分工协作就已经超越了家庭(甚至在家庭建立之前),形成了某种专业化的趋势。这里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法律的诞生和暴力的终止。之前说了人的行动的基本原理,作用于稀缺性的物,这就必然导致矛盾的产生。人类是否有一个阶段,人与人之间对经济财货的争夺完全依靠武力,完全没有预先可以确定是非的秩序规则的阶段,或者在这样的阶段人是否可称为人。这是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的问题,不确定的问题不下定论,可以确定的是社会和法的作用。无论社会是如何诞生的,即便未来证明是外星人狐狸精或上帝教导的结果,也不会丝毫动摇我们理论的确定性。
暴力与法
人们为什么放弃了暴力的方式,而在一定范围内(从部落家庭到更大范围)采用自愿分工交易的方式来获取资源,人们为何愿意拥抱市场而放弃干戈?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如此行事自然是看到了好处,这个好处就是发现了分工带来的福祉增加,远远高于劫掠,即便不考虑劫掠的风险,暴力夺取最多也只能把两个人的所有财产带来的好处归于一人,而分工带来的专业化生产和交易,带来的好处多于劫掠带来的好处,又不会有劫掠带来的血仇风险。而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现了资本运用的好处——相对于采集野果,农业种植有更高的更稳定的收益——但这要求人们在现在为较远的未来未雨绸缪,如果播种者不能预期在秋收时还能继续保持对土地的支配,那么播种者就没有必要预先投入资本去播种。人们需要一套规则来确认占有关系,私有制应运而生。表面上看,似乎私有制仅仅涉及物权法,实际上无论私有制还是法律,都是以人的行动为核心。
自约翰.洛克以来,人们普遍把劳动(人的行动)作为获得物的所有权的前提,经验现象也能够支持这种现象的存在。但对这一现象的解释并不令人满意,我认为人对物的占有并不是因为把劳动混入了物——物的切割划分其实大有可疑之处——而是因为人将具有经济性的物混入了人追求福祉的行动过程,并不是人的行动给物贴上了不可侵犯的标签,而是人追求福祉的过程不可侵犯,而当物是具备经济性质的,成为这种过程不可缺失共享的一部分,才变得不可侵犯。法解决的不是人和物的关系问题,而是人和人的行动的矛盾问题。
立法的品质
上溯法的历史,非常古老。法似乎是可以任意建立的,以部落来说,可以是巫师神汉婆罗门立法,可以是酋长刹帝利立法,可以是耆老长者立法,也可以是公约立法。但无论如何立,法的质量有一个标准,是有品质高低之分的,这个标准是什么?就是法的作用。前面都说过了,法的作用首先要完成其使命,人们为了获取和平的好处而寻求法律,那么法律应该为人们创造和平协作的条件,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矛盾;其次,法条用于定纷止争,避免暴力冲突,所以它必须有稳定的可预期性,也就是客观性;第三,良好的法律必须有助于社会分工的深化,因为法的意义在于和平解决冲突,和平解决冲突的意义在于使分工能够实现和深化,而终极意义是通过分工的深化给每个行动人带来福祉的增进,也就是更大程度上实现其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副产品是经济的繁荣;最后,法律必须可欲可求,可以得到落实,否则只是纸面上的童话,维护法律需要人的劳务投入,也就是对法的需要本身是一种需求。法律文本可以写的很美好,不逊于任何宗教经典中关于天堂的段落,然而事实上行动人追求的是可以买得起的法律,想要更好的满足需求,需要专业化分工和市场竞争。接下来对这些衡量法律的标准分别析说,也是我们的主张的理由。
法不能是它的反面
法是用来和平解决问题的,那么首先一个好的法律不应该凭空制造问题。法是行动人之间处理冲突的和平途径,当行动人之间不存在矛盾,不存在冲突的时候,也就没有法存在的余地,无论是以未雨绸缪的借口还是其他借口,都不能让法律成为约束人们行动自由的工具,走向法的本质的反面。
例如,法不应该禁止A鞭打B,法律禁止的是在B非自愿的前提下被鞭打和侵犯,法不能禁止SM。正如法不能因保护女性不被强奸,而禁止一切性交行为一样。推论得出,法也不能因任何借口而禁止协助自杀的行动。当人们说,自杀者签订的协议并不代表真正施行的时候,他还是自愿的,这种借口是非常苍白无力的。当你把它用在新婚之夜或婚前性行为的时候,女孩的紧张和半推半就,同样将成为强奸指控的证据。不同的只是一些行为在旁人看来难以理解,于是不相干的人千方百计的为自己的干预行动找借口。在吸毒、吸烟、集资等等数不清的领域,立法者利用公众对少数人的不理解,来制定干预他人自由的法律,出现了没有主动提请控诉的受害人的荒唐案件。由于每个人都难以避免在某一方面是与众不同的少数派,最终这种专制将遍及每一个人。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制造矛盾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暴力的一种形式。制造矛盾的法条与其他暴力形式没有区别,它只能引发暴力的回应,甚至更为剧烈的暴力,法律仅仅是人们解决矛盾冲突的最佳手段,当此路不通的时候,人们将选择法律之外的方法来解决。
法必须要符合逻辑
一条法律如果过于复杂,以至于必须专门学习才能掌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那么维护成本一定很高,当大多数人不自觉地违法,无论法律是否合理,都将沦为笑话或暴政。法律要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只有客观的才会是普遍可理解和可预期的,法律才具有有效性。只有当大多数人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训练即可认识法的观念,并可以应用于已知案例之外的创新行动上,法才会被接受——它必须符合逻辑,人们才能举一反三的在创新性行动中应用它,人的行动本质就是创新性的。如果一个法律是严肃有约束力的,然而又无法通过逻辑来预知一个创新行动是否合法,那么这个酷烈的法律就起到打击创新的作用,不利于分工的深化。
这也是为什么,一个良好的法律要以私有制为奠基——无主物先占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换。法是为解决行动人冲突而有用的,他的指向不是物而是人的行动,只有私有制能够让人的行动的合法性符合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要求,人要么有权如此行动,要么无权如此行动。因为人行动的对象要么有主、要么无主,有主之物要么被其所有人许可,要么未被许可(侵犯)。没有什么比逻辑——特别是形式逻辑——更普遍的被每个心智健全的人所掌握,这也是人的认知方式,私有制就是建立在这之上。人们占有财产或是为了消费,或是为了将其纳入生产过程,也就是资本。从一些考古研究上看,相对于暴力厮杀,交易更像是人类的种族天赋,私有是交易的基础,从法的意义上看,不保护私有制的法律,没有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建立在封建的或其他官僚体制下的身份等级制,似乎也是一套可预期的理论,然而那并不是一套良法。自由意志主义者至少承认一种平等并坚守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人的权利应是平等的,只有每个人面对法律不因身份而有所不同,法律才有客观性——由于身份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这种主观性不仅仅体现在历史上的反抗者用各种不同的语言表达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更内蕴于分工的本质之中。
人们不再自给自足,而选择参与分工,是因为分工带来的好处更多。也就是说,我为你做某事的前提是你为我做另外一件事,而你为我做的事和我为你做的事给我们两个人带来的满足,要超过我们自给自足的结果。如非如此,分工就没意义,没有意义就不会自愿参与分工,在这个意义上,分工意味着参与分工的所有人,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中,必须具备同等的位阶,无权拒绝交易的价格,那么交易就不是交易,而是暴力的伪装,就像《卖炭翁》里的宫市一样。良好的法律不应保护这种伪装成交易的暴力行动,哪怕它是可以预期的,因为它不利于分工的深化,会导致人们更多的自给自足以免被这种不平等“法律”伤害。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脱离恶法的管束的基础一定是自给自足,因为法与分工有着无法切断的联系。《击攘歌》、《桃花源记》乃至安兰德的《高尔特山谷》,在表达对自由的向往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为此需要付出的代价——自闭于一个更小的社会群体中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分工退化和福祉丧失。文学中不会告诉你这个代价有多么大,所以只是美好的向往。
法律的经济性质
人类的历史上很多法律以失败告终,即使是一时成功的法条,也难免随时间废弛。背后的原因很简单,法是有经济性的。法律装在人们心中是伦理观念,观念自觉地约束行为。但落在纸面上仅仅是一个文本,就像道士的鬼画符一样,在没有信仰的人眼里看,那只是一张纸。法律需要经济性行为来约束,对于有法律观念的人来说,守法意味着放弃违背法律行为带来的收益(并不是说这是克己的牺牲,而是人们知道守法收益更大,正如我们每一次购物,都是对次优的舍弃);对于司法、行政、审判这些维护法律秩序的人来说,则是提供一种服务,就像任何服务也一样,具有经济性质。一条法律无法落实,就好像一个商业项目的失败,从人的行动学看这种法律实践,是供需不匹配的结果。维护法律需要成本,成本过高就会亏本,就这么简单。
一条违背逻辑的法律、一条侵犯私有财产的法律,在执行上必然要比一条符合自然法的法律要付出更多成本;一条人们不愿意遵行,大多数人在找法律空子的法律,要比一条符合人们的习俗的法律更难落地。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做生意可能会一时欺骗消费者,但不能在所有时间欺骗所有人,人们可能出于错误的观念购买错误的产品或支持一个错误的法律,但只有当心理满足超过付出的时候,这种购买才会是持续的,古今中外法律废弛的过程,搅动着历史的波澜,左右王朝的兴衰。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法律是超前的,或者不适合法律的服务对象的。无论原因是什么,表现就是文字的法律落到现实无法实现。
想要实现法律的立法者发现自己的憧憬自己买不起。对于统治者来说有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拼命硬干,维护威权,但最终如果不是身死国灭,也一定走向法律的反面——暴力,结果就是分工深化停顿甚至逆转,文明衰落萧条,东亚国家的历史就诠释了这种前途。而另一种方法是自我欺骗,也不过是威权随律令一并废弛的慢性死亡。少有变不合理的法律为合理者,因为统治不是交易,不是建立在协商基础上,也不存在随时议价的制度架构上的余裕和弹性。最重要的是,良法是在人与人之间的行动互动中发现的,而非可以在一个天才的脑子中一次成型,自上而下推行的。正如价格在讨价还价中诞生,即便是唯一供应商也只能控制单价和销量,无法支配总利润这个其孜孜以求的结果,法律的制定者受到的约束亦然如此。在法的领域同样有一只看不见的手,那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
如前文所述,人类需要法的秩序来替代无休止的暴力抢夺是基于人的行动公理,这是人先天的性质,人们立足现在,行动改善未来,并未雨绸缪,不断寻求更高层次的满足,这种满足可能是精神上的,可能是非常世俗甚至庸俗的,但都将应用经济性财货。财货的经济性也就是稀缺性同样是客观的。人们发现了分工带来的好处,这同样是先天的客观存在,人类具有合作的能力。那么我们可以说,一种完善的法律,是符合人的性质和这个世界的自然法则的,这种法律至少要兼顾上面的四个特征,经济而现实可欲的促进分工的深化和人类福祉的增进。由于法的基础都是客观而先验的,那么这种法同样是客观而先验的,在这种法律之下,人的权利同样是客观而先验的,这就是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全部含义。
这里的自然法就是人的性质的另一种形式,包括人的行动公理、时间偏好、风险厌恶以及包括逻辑思维能力在内的心智结构等等,在秩序方面的体现。自然法不是明列于纸上的内容,它需要人们去发现和探索,而且甚至是动态的,因为人的性质也可能会变(缓慢到可以忽略不计)。
从阿奎那到罗斯巴德,所有研究的白纸黑字的认为符合自然法原则的具体法条,都是公理的推论,不要说推论有可能错误,就算逻辑完全正确,涉及到经验部分,也可能存在种种谬误,而实践中的法律却是要将先验的自然法降低到经验层面来应用,自然法仅仅确定了一种基础,人的行动虽然有可能冲突,但人的权利不可能不可调和,至于如何寻找并行不悖的可能,这就需要人来寻找,也就是立法。而这些律法都是要人的行动加以维护,人因为法有好处才追求建立秩序并维护秩序,如果大多数人认识不到法或者自然法的好处,那么即使这套法律尽善尽美,它也什么都不是。自然法的原则是天赋的,但行动中的实践法必须依赖他人,一个社会占主体地位的族群观念落后,现实中有效力的、被实践的法律不可能先进;人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承认和保护,这勿用置疑,在这一层面上,权利是人赋的。然而,人定的法律如果与自然法冲突,一定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导致维护成本飙升,律法废弛,这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科学立法
对于人的福祉来说,其生存空间的外部环境至关重要,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某种程度上左右人的一生,法治水平是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立法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性行为。历史上自上而下的立法失败,篇幅所限不多做分析,大抵就是上面说过的四条没有具备,法律的失败直接作用于法律共同体内人的行动,要么导致暴力,要么导致人对未来预期改变,分工退化,历史上文明的衰亡,民族的衰老大抵与此有关。
科学的立法应该基于行动人的财产权而建立,立法不能建立在对人民财产权的侵犯之上,否则必然存在用暴力侵犯财产全的行动。市场化的立法机构的法律来源,要么是基于对行动人冲突的调解形成判例,要么基于产权所有人在自己领地内的立法。前者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发现,在应用于可类比的其他案件时,不可避免的被反复检讨,不断明确;后者要面临市场竞争,如果一家动物园的规定非常违背人性,或者导致客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危险,那么产权所有者至少要亏本,当他因赔本失去了对财产的支配也就丧失了立法的资格。立法归根结底也是一种企业家精神的创新行动,企业家发现合作的机会,支配财产建立秩序,接受检验。
法律的进化
法律背离自然法,一定会出现问题,但却不能乐观的说,法律一定向好的方向进化。人们往往很容易发现错误的存在,但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认识到了也未必能够实行,在历史王朝中法律能够和平的进化,更像是偶然的幸运——中央集权的衰落,导致统治者屈从于自下而上已成规模的自发秩序。无论统治者是独夫,还是来自众意的民主,立法者往往能发现问题所在,却选择了错误的办法来解决。对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立法来说,这几乎是无法和平解决的怪圈。自上而下的王法有个坏毛病,就是要求辖区广大范围内,有同样的法律规定。就好比计划经济对生产的统一规划,稍有不慎系统崩塌,饿殍遍地。秩序是行动人之间互动的一种规范,作用于行动的结果,影响行动人未来的行动,单方面设计秩序,就与取缔市场讨价还价单方面规定价格一样是能力不及的问题,如果没有立刻显现出灾难性后果,那么一定要归功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实无政府主义秩序对政策的修正。
无政资主张由企业和个人来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秩序,他们与国王、主教一样,同样可能基于错误的观念建立错误的秩序,但自负盈亏的竞争,会让市场的立法者放下不必要的尊严和执拗,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法律的进化将在和平的环境下,圆润的完成。
法律的扩散
个人自由的增进往往标志着法治的进化,基督教法学家和无神论法学家多少年来,为此打了很多笔墨官司,个人自由的观念来自罗马、希腊还是来自基督教神学。按照人的行动学观念,我们不需要去故纸堆和考古现场去钩沉历史,个人自由需要分工来保证,神保证不了这个。一个人如果自给自足,那么他所有的时间都要用在与大自然斗争苦苦谋生中,没有什么自由可言;小范围分工,那么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生活所需,全都依赖家族内、村庄内或部落内与之分工交换的固定成员,那么你的婚姻、生活、言行乃至生死,都要由家族、部落、村庄来支配,难以逃脱。只有当市场繁荣了,你不再依赖固定的交换对象,反而是为了获得你的产品,很多人在竞争,人不必担心受到分工对象的胁迫,人类才有自由的基础。人对自由的愿望是无论什么时代都内蕴于灵魂之中的,市场给了广泛实现个人自由的可能,而法替代暴力则给了市场繁荣以可能。
法是一种人的观念,是可以扩散的,与之针锋相对的是暴力的观念,据说古日耳曼人有流血光荣流汗耻辱的格言。然而法的观念不断侵蚀暴力观念,以至于纯粹依靠暴力劫掠谋生几乎不可能。强盗喜欢货币甚于具体的财货,虽然货币不能直接用来吃穿,但他们知道用货币能换来更多的自己需要的东西,货币是市场的通行证,他们在抹干了手上的血腥后,必须心甘情愿的拿着赃款,伪装成正派人,去参与交易。只要世道稍好(经济繁荣),擅长武力的不法之徒就纷纷金盆洗手,从事保镖等能发挥自己武力值的行当。由于观念的败坏,文明民族可能会被野蛮民族征服,但征服者却将接受被征服者的法律秩序。千百年的历史,表面上看是国家、文明、民族、宗教的战争,核心确是法律共同体的战争。一旦新的秩序建立,战胜者和战败者就在新的经济体下分工协作,渐渐自下而上的不分彼此。
人类社会从暴力中走向法治,有论者说暴力和战争是人类发展的动力,本文不是专门批驳这一谬论的,这里只说法治的问题,法的观念同样是可以和平的传播的,战争与征服并非唯一的形式。今天几乎所有的国家的法学都要研究罗马法和盎格鲁撒克逊的普通法,人们当然可以把它解释为暴力的结果,但这显然是苍白的,我认为这是法律观念竞争的结果,相对于其他法律,它们更接近自然法。
然而罗马法和普通法仍是自上而下制定的法律,就算在历史中曾经是自下而上建立了,离开了其时间与空间的移用,仍会有数不清的问题。企业家行动的核心是创新,法律必须服务于创新的行动也就必然随之创新,市场化的立法在善法的扩展方面具有无以伦比的优势,一种备受欢迎的商业形式被借鉴、抄袭的速度多么迅猛,不需要我多加渲染。
自由的愿景
相对于其他不相干的人,无论是神棍、国王、专家还是民意领袖,没有人能比我们自己更明白,我们对秩序的需求,我们需要多大程度的安全(对应的我们愿意为此花费多少代价),每个人都可以参与有限的立法,不需要去迷信神仙、皇帝、民意领袖,不需要将自己的愿望的实现寄托在有一个神仙、皇帝、民意领袖来强迫他人来遵从你想要的秩序,反过来也没人有权强迫你。
这样的改变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它取决于人的观念。哪怕像番茄很好吃这样一个先验真理,它符合番茄和人的先天性质,但当人们普遍认为番茄有毒的时候,它只能作为来自新大陆的怪异植物,静静地在白金汉宫的花园里腐败脱落,直到人们意识到观念是错误的。
这篇文章的论证当然是薄弱的,因为这只是一个大纲,每一个段落都能至少扩写成一个章节来论证。无政资的主张没有多少惊世骇俗,也并不主张暴力,而仅仅是破除观念上的迷信。法不是高高在上的君主,法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相关,法为我们的经济活动服务,法必须符合我们的行动服务,而非需要我们削足适履的取悦法律。法律不但关系到过去发生之事的公正——相对而言这无关紧要——更关系着我们现在所行的结果,更关系着未来我们如何行动。如此重要之事,我们不能拱手让人。
个人主义方法论
人生在世上有自然地外部环境,也有社会的外部环境,前者包括基因血脉,后者包括社会关系、法律等等。但这些都是人行动的起点。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人行动是为了改善境况,满足欲求,如果预期中行动的结果比不行动还要糟糕,那么没有人会行动。如果人们没有对现状的不满,也没有人会行动,行动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才有目的,你为了你妈而行动实际上是你对你妈有爱,想让你妈更好是你乐意见到的,也是你的欲求,不是其他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是奥派立足的基础,民族、国家等等只是个人行动的外部环境。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社会科学一旦离开了行动主体——个人,那么就成为一种精妙的算命游戏,变得玄虚。从罗马法到教会法到今天的各种法律,很遗憾的是在法学的根基上,围绕于表象的无聊建构还是太多。
个人与社会
人是社会动物,没错,我们无法想象没有社会,人如何成为人,我们生下来接受社会的经验,才使我们成为人。但社会是什么?社会是一个有机体或生态结构,互相关联的复合体它是由人的行动构成的,而不是中心化的机关指挥的,后者叫组织。政府或者国家是一个组织,一个组织的崩溃一定在于它破坏社会有机体导致的结果。这个你可以不同意,我就是说下定义。
拉回来,人行动改变境况,必须要通过对经济性财货的支配来达成,最基本的就是你自己的时间机会成本。即便是所需的所有东西都供过于求的伊甸园,你在这个时间也需要选择你做A还是做B,你一定会有一个优先度,这个对经济财货获取迫切程度的轻重缓急是一种主观评价,也就是价值。至于在这个遍布稀缺性的世界,就更不用说了。某种可欲的财货即便全部用完,也不能满足所有需求,就是经济性。伊甸园的亚当的时间也是一样,相对于亚当想做的N件事,“下一个时间段”本身是有经济性和供不应求的。这也是为什么米塞斯说,经济活动是社会生活的内容,是最核心的东西。你追求任何东西,哪怕是物质极大丰富的伊甸园,落实到行动上,都要通过经济性活动来实现。经济学帝国主义也就是人的行动学帝国主义奠基于此,无论你说法学哲学伦理学任何高调,只要脱离了纯粹的价值观说教,落实在行动上,都必须按照经济学的方式来取舍,否则就远离现实,成为非现实世界的童话。
社会是什么时候有的,暂还无史可考。在可知的最古远的遗迹里,人们明确的分工协作就已经超越了家庭(甚至在家庭建立之前),形成了某种专业化的趋势。这里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法律的诞生和暴力的终止。之前说了人的行动的基本原理,作用于稀缺性的物,这就必然导致矛盾的产生。人类是否有一个阶段,人与人之间对经济财货的争夺完全依靠武力,完全没有预先可以确定是非的秩序规则的阶段,或者在这样的阶段人是否可称为人。这是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的问题,不确定的问题不下定论,可以确定的是社会和法的作用。无论社会是如何诞生的,即便未来证明是外星人狐狸精或上帝教导的结果,也不会丝毫动摇我们理论的确定性。
暴力与法
人们为什么放弃了暴力的方式,而在一定范围内(从部落家庭到更大范围)采用自愿分工交易的方式来获取资源,人们为何愿意拥抱市场而放弃干戈?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如此行事自然是看到了好处,这个好处就是发现了分工带来的福祉增加,远远高于劫掠,即便不考虑劫掠的风险,暴力夺取最多也只能把两个人的所有财产带来的好处归于一人,而分工带来的专业化生产和交易,带来的好处多于劫掠带来的好处,又不会有劫掠带来的血仇风险。而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现了资本运用的好处——相对于采集野果,农业种植有更高的更稳定的收益——但这要求人们在现在为较远的未来未雨绸缪,如果播种者不能预期在秋收时还能继续保持对土地的支配,那么播种者就没有必要预先投入资本去播种。人们需要一套规则来确认占有关系,私有制应运而生。表面上看,似乎私有制仅仅涉及物权法,实际上无论私有制还是法律,都是以人的行动为核心。
自约翰.洛克以来,人们普遍把劳动(人的行动)作为获得物的所有权的前提,经验现象也能够支持这种现象的存在。但对这一现象的解释并不令人满意,我认为人对物的占有并不是因为把劳动混入了物——物的切割划分其实大有可疑之处——而是因为人将具有经济性的物混入了人追求福祉的行动过程,并不是人的行动给物贴上了不可侵犯的标签,而是人追求福祉的过程不可侵犯,而当物是具备经济性质的,成为这种过程不可缺失共享的一部分,才变得不可侵犯。法解决的不是人和物的关系问题,而是人和人的行动的矛盾问题。
立法的品质
上溯法的历史,非常古老。法似乎是可以任意建立的,以部落来说,可以是巫师神汉婆罗门立法,可以是酋长刹帝利立法,可以是耆老长者立法,也可以是公约立法。但无论如何立,法的质量有一个标准,是有品质高低之分的,这个标准是什么?就是法的作用。前面都说过了,法的作用首先要完成其使命,人们为了获取和平的好处而寻求法律,那么法律应该为人们创造和平协作的条件,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矛盾;其次,法条用于定纷止争,避免暴力冲突,所以它必须有稳定的可预期性,也就是客观性;第三,良好的法律必须有助于社会分工的深化,因为法的意义在于和平解决冲突,和平解决冲突的意义在于使分工能够实现和深化,而终极意义是通过分工的深化给每个行动人带来福祉的增进,也就是更大程度上实现其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副产品是经济的繁荣;最后,法律必须可欲可求,可以得到落实,否则只是纸面上的童话,维护法律需要人的劳务投入,也就是对法的需要本身是一种需求。法律文本可以写的很美好,不逊于任何宗教经典中关于天堂的段落,然而事实上行动人追求的是可以买得起的法律,想要更好的满足需求,需要专业化分工和市场竞争。接下来对这些衡量法律的标准分别析说,也是我们的主张的理由。
法不能是它的反面
法是用来和平解决问题的,那么首先一个好的法律不应该凭空制造问题。法是行动人之间处理冲突的和平途径,当行动人之间不存在矛盾,不存在冲突的时候,也就没有法存在的余地,无论是以未雨绸缪的借口还是其他借口,都不能让法律成为约束人们行动自由的工具,走向法的本质的反面。
例如,法不应该禁止A鞭打B,法律禁止的是在B非自愿的前提下被鞭打和侵犯,法不能禁止SM。正如法不能因保护女性不被强奸,而禁止一切性交行为一样。推论得出,法也不能因任何借口而禁止协助自杀的行动。当人们说,自杀者签订的协议并不代表真正施行的时候,他还是自愿的,这种借口是非常苍白无力的。当你把它用在新婚之夜或婚前性行为的时候,女孩的紧张和半推半就,同样将成为强奸指控的证据。不同的只是一些行为在旁人看来难以理解,于是不相干的人千方百计的为自己的干预行动找借口。在吸毒、吸烟、集资等等数不清的领域,立法者利用公众对少数人的不理解,来制定干预他人自由的法律,出现了没有主动提请控诉的受害人的荒唐案件。由于每个人都难以避免在某一方面是与众不同的少数派,最终这种专制将遍及每一个人。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制造矛盾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暴力的一种形式。制造矛盾的法条与其他暴力形式没有区别,它只能引发暴力的回应,甚至更为剧烈的暴力,法律仅仅是人们解决矛盾冲突的最佳手段,当此路不通的时候,人们将选择法律之外的方法来解决。
法必须要符合逻辑
一条法律如果过于复杂,以至于必须专门学习才能掌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那么维护成本一定很高,当大多数人不自觉地违法,无论法律是否合理,都将沦为笑话或暴政。法律要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只有客观的才会是普遍可理解和可预期的,法律才具有有效性。只有当大多数人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训练即可认识法的观念,并可以应用于已知案例之外的创新行动上,法才会被接受——它必须符合逻辑,人们才能举一反三的在创新性行动中应用它,人的行动本质就是创新性的。如果一个法律是严肃有约束力的,然而又无法通过逻辑来预知一个创新行动是否合法,那么这个酷烈的法律就起到打击创新的作用,不利于分工的深化。
这也是为什么,一个良好的法律要以私有制为奠基——无主物先占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换。法是为解决行动人冲突而有用的,他的指向不是物而是人的行动,只有私有制能够让人的行动的合法性符合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要求,人要么有权如此行动,要么无权如此行动。因为人行动的对象要么有主、要么无主,有主之物要么被其所有人许可,要么未被许可(侵犯)。没有什么比逻辑——特别是形式逻辑——更普遍的被每个心智健全的人所掌握,这也是人的认知方式,私有制就是建立在这之上。人们占有财产或是为了消费,或是为了将其纳入生产过程,也就是资本。从一些考古研究上看,相对于暴力厮杀,交易更像是人类的种族天赋,私有是交易的基础,从法的意义上看,不保护私有制的法律,没有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建立在封建的或其他官僚体制下的身份等级制,似乎也是一套可预期的理论,然而那并不是一套良法。自由意志主义者至少承认一种平等并坚守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人的权利应是平等的,只有每个人面对法律不因身份而有所不同,法律才有客观性——由于身份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这种主观性不仅仅体现在历史上的反抗者用各种不同的语言表达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更内蕴于分工的本质之中。
人们不再自给自足,而选择参与分工,是因为分工带来的好处更多。也就是说,我为你做某事的前提是你为我做另外一件事,而你为我做的事和我为你做的事给我们两个人带来的满足,要超过我们自给自足的结果。如非如此,分工就没意义,没有意义就不会自愿参与分工,在这个意义上,分工意味着参与分工的所有人,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中,必须具备同等的位阶,无权拒绝交易的价格,那么交易就不是交易,而是暴力的伪装,就像《卖炭翁》里的宫市一样。良好的法律不应保护这种伪装成交易的暴力行动,哪怕它是可以预期的,因为它不利于分工的深化,会导致人们更多的自给自足以免被这种不平等“法律”伤害。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脱离恶法的管束的基础一定是自给自足,因为法与分工有着无法切断的联系。《击攘歌》、《桃花源记》乃至安兰德的《高尔特山谷》,在表达对自由的向往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为此需要付出的代价——自闭于一个更小的社会群体中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分工退化和福祉丧失。文学中不会告诉你这个代价有多么大,所以只是美好的向往。
法律的经济性质
人类的历史上很多法律以失败告终,即使是一时成功的法条,也难免随时间废弛。背后的原因很简单,法是有经济性的。法律装在人们心中是伦理观念,观念自觉地约束行为。但落在纸面上仅仅是一个文本,就像道士的鬼画符一样,在没有信仰的人眼里看,那只是一张纸。法律需要经济性行为来约束,对于有法律观念的人来说,守法意味着放弃违背法律行为带来的收益(并不是说这是克己的牺牲,而是人们知道守法收益更大,正如我们每一次购物,都是对次优的舍弃);对于司法、行政、审判这些维护法律秩序的人来说,则是提供一种服务,就像任何服务也一样,具有经济性质。一条法律无法落实,就好像一个商业项目的失败,从人的行动学看这种法律实践,是供需不匹配的结果。维护法律需要成本,成本过高就会亏本,就这么简单。
一条违背逻辑的法律、一条侵犯私有财产的法律,在执行上必然要比一条符合自然法的法律要付出更多成本;一条人们不愿意遵行,大多数人在找法律空子的法律,要比一条符合人们的习俗的法律更难落地。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做生意可能会一时欺骗消费者,但不能在所有时间欺骗所有人,人们可能出于错误的观念购买错误的产品或支持一个错误的法律,但只有当心理满足超过付出的时候,这种购买才会是持续的,古今中外法律废弛的过程,搅动着历史的波澜,左右王朝的兴衰。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法律是超前的,或者不适合法律的服务对象的。无论原因是什么,表现就是文字的法律落到现实无法实现。
想要实现法律的立法者发现自己的憧憬自己买不起。对于统治者来说有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拼命硬干,维护威权,但最终如果不是身死国灭,也一定走向法律的反面——暴力,结果就是分工深化停顿甚至逆转,文明衰落萧条,东亚国家的历史就诠释了这种前途。而另一种方法是自我欺骗,也不过是威权随律令一并废弛的慢性死亡。少有变不合理的法律为合理者,因为统治不是交易,不是建立在协商基础上,也不存在随时议价的制度架构上的余裕和弹性。最重要的是,良法是在人与人之间的行动互动中发现的,而非可以在一个天才的脑子中一次成型,自上而下推行的。正如价格在讨价还价中诞生,即便是唯一供应商也只能控制单价和销量,无法支配总利润这个其孜孜以求的结果,法律的制定者受到的约束亦然如此。在法的领域同样有一只看不见的手,那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
如前文所述,人类需要法的秩序来替代无休止的暴力抢夺是基于人的行动公理,这是人先天的性质,人们立足现在,行动改善未来,并未雨绸缪,不断寻求更高层次的满足,这种满足可能是精神上的,可能是非常世俗甚至庸俗的,但都将应用经济性财货。财货的经济性也就是稀缺性同样是客观的。人们发现了分工带来的好处,这同样是先天的客观存在,人类具有合作的能力。那么我们可以说,一种完善的法律,是符合人的性质和这个世界的自然法则的,这种法律至少要兼顾上面的四个特征,经济而现实可欲的促进分工的深化和人类福祉的增进。由于法的基础都是客观而先验的,那么这种法同样是客观而先验的,在这种法律之下,人的权利同样是客观而先验的,这就是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全部含义。
这里的自然法就是人的性质的另一种形式,包括人的行动公理、时间偏好、风险厌恶以及包括逻辑思维能力在内的心智结构等等,在秩序方面的体现。自然法不是明列于纸上的内容,它需要人们去发现和探索,而且甚至是动态的,因为人的性质也可能会变(缓慢到可以忽略不计)。
从阿奎那到罗斯巴德,所有研究的白纸黑字的认为符合自然法原则的具体法条,都是公理的推论,不要说推论有可能错误,就算逻辑完全正确,涉及到经验部分,也可能存在种种谬误,而实践中的法律却是要将先验的自然法降低到经验层面来应用,自然法仅仅确定了一种基础,人的行动虽然有可能冲突,但人的权利不可能不可调和,至于如何寻找并行不悖的可能,这就需要人来寻找,也就是立法。而这些律法都是要人的行动加以维护,人因为法有好处才追求建立秩序并维护秩序,如果大多数人认识不到法或者自然法的好处,那么即使这套法律尽善尽美,它也什么都不是。自然法的原则是天赋的,但行动中的实践法必须依赖他人,一个社会占主体地位的族群观念落后,现实中有效力的、被实践的法律不可能先进;人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承认和保护,这勿用置疑,在这一层面上,权利是人赋的。然而,人定的法律如果与自然法冲突,一定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导致维护成本飙升,律法废弛,这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科学立法
对于人的福祉来说,其生存空间的外部环境至关重要,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某种程度上左右人的一生,法治水平是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立法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性行为。历史上自上而下的立法失败,篇幅所限不多做分析,大抵就是上面说过的四条没有具备,法律的失败直接作用于法律共同体内人的行动,要么导致暴力,要么导致人对未来预期改变,分工退化,历史上文明的衰亡,民族的衰老大抵与此有关。
科学的立法应该基于行动人的财产权而建立,立法不能建立在对人民财产权的侵犯之上,否则必然存在用暴力侵犯财产全的行动。市场化的立法机构的法律来源,要么是基于对行动人冲突的调解形成判例,要么基于产权所有人在自己领地内的立法。前者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发现,在应用于可类比的其他案件时,不可避免的被反复检讨,不断明确;后者要面临市场竞争,如果一家动物园的规定非常违背人性,或者导致客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危险,那么产权所有者至少要亏本,当他因赔本失去了对财产的支配也就丧失了立法的资格。立法归根结底也是一种企业家精神的创新行动,企业家发现合作的机会,支配财产建立秩序,接受检验。
法律的进化
法律背离自然法,一定会出现问题,但却不能乐观的说,法律一定向好的方向进化。人们往往很容易发现错误的存在,但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认识到了也未必能够实行,在历史王朝中法律能够和平的进化,更像是偶然的幸运——中央集权的衰落,导致统治者屈从于自下而上已成规模的自发秩序。无论统治者是独夫,还是来自众意的民主,立法者往往能发现问题所在,却选择了错误的办法来解决。对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立法来说,这几乎是无法和平解决的怪圈。自上而下的王法有个坏毛病,就是要求辖区广大范围内,有同样的法律规定。就好比计划经济对生产的统一规划,稍有不慎系统崩塌,饿殍遍地。秩序是行动人之间互动的一种规范,作用于行动的结果,影响行动人未来的行动,单方面设计秩序,就与取缔市场讨价还价单方面规定价格一样是能力不及的问题,如果没有立刻显现出灾难性后果,那么一定要归功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实无政府主义秩序对政策的修正。
无政资主张由企业和个人来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秩序,他们与国王、主教一样,同样可能基于错误的观念建立错误的秩序,但自负盈亏的竞争,会让市场的立法者放下不必要的尊严和执拗,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法律的进化将在和平的环境下,圆润的完成。
法律的扩散
个人自由的增进往往标志着法治的进化,基督教法学家和无神论法学家多少年来,为此打了很多笔墨官司,个人自由的观念来自罗马、希腊还是来自基督教神学。按照人的行动学观念,我们不需要去故纸堆和考古现场去钩沉历史,个人自由需要分工来保证,神保证不了这个。一个人如果自给自足,那么他所有的时间都要用在与大自然斗争苦苦谋生中,没有什么自由可言;小范围分工,那么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生活所需,全都依赖家族内、村庄内或部落内与之分工交换的固定成员,那么你的婚姻、生活、言行乃至生死,都要由家族、部落、村庄来支配,难以逃脱。只有当市场繁荣了,你不再依赖固定的交换对象,反而是为了获得你的产品,很多人在竞争,人不必担心受到分工对象的胁迫,人类才有自由的基础。人对自由的愿望是无论什么时代都内蕴于灵魂之中的,市场给了广泛实现个人自由的可能,而法替代暴力则给了市场繁荣以可能。
法是一种人的观念,是可以扩散的,与之针锋相对的是暴力的观念,据说古日耳曼人有流血光荣流汗耻辱的格言。然而法的观念不断侵蚀暴力观念,以至于纯粹依靠暴力劫掠谋生几乎不可能。强盗喜欢货币甚于具体的财货,虽然货币不能直接用来吃穿,但他们知道用货币能换来更多的自己需要的东西,货币是市场的通行证,他们在抹干了手上的血腥后,必须心甘情愿的拿着赃款,伪装成正派人,去参与交易。只要世道稍好(经济繁荣),擅长武力的不法之徒就纷纷金盆洗手,从事保镖等能发挥自己武力值的行当。由于观念的败坏,文明民族可能会被野蛮民族征服,但征服者却将接受被征服者的法律秩序。千百年的历史,表面上看是国家、文明、民族、宗教的战争,核心确是法律共同体的战争。一旦新的秩序建立,战胜者和战败者就在新的经济体下分工协作,渐渐自下而上的不分彼此。
人类社会从暴力中走向法治,有论者说暴力和战争是人类发展的动力,本文不是专门批驳这一谬论的,这里只说法治的问题,法的观念同样是可以和平的传播的,战争与征服并非唯一的形式。今天几乎所有的国家的法学都要研究罗马法和盎格鲁撒克逊的普通法,人们当然可以把它解释为暴力的结果,但这显然是苍白的,我认为这是法律观念竞争的结果,相对于其他法律,它们更接近自然法。
然而罗马法和普通法仍是自上而下制定的法律,就算在历史中曾经是自下而上建立了,离开了其时间与空间的移用,仍会有数不清的问题。企业家行动的核心是创新,法律必须服务于创新的行动也就必然随之创新,市场化的立法在善法的扩展方面具有无以伦比的优势,一种备受欢迎的商业形式被借鉴、抄袭的速度多么迅猛,不需要我多加渲染。
自由的愿景
相对于其他不相干的人,无论是神棍、国王、专家还是民意领袖,没有人能比我们自己更明白,我们对秩序的需求,我们需要多大程度的安全(对应的我们愿意为此花费多少代价),每个人都可以参与有限的立法,不需要去迷信神仙、皇帝、民意领袖,不需要将自己的愿望的实现寄托在有一个神仙、皇帝、民意领袖来强迫他人来遵从你想要的秩序,反过来也没人有权强迫你。
这样的改变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它取决于人的观念。哪怕像番茄很好吃这样一个先验真理,它符合番茄和人的先天性质,但当人们普遍认为番茄有毒的时候,它只能作为来自新大陆的怪异植物,静静地在白金汉宫的花园里腐败脱落,直到人们意识到观念是错误的。
这篇文章的论证当然是薄弱的,因为这只是一个大纲,每一个段落都能至少扩写成一个章节来论证。无政资的主张没有多少惊世骇俗,也并不主张暴力,而仅仅是破除观念上的迷信。法不是高高在上的君主,法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相关,法为我们的经济活动服务,法必须符合我们的行动服务,而非需要我们削足适履的取悦法律。法律不但关系到过去发生之事的公正——相对而言这无关紧要——更关系着我们现在所行的结果,更关系着未来我们如何行动。如此重要之事,我们不能拱手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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