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系列.1】因有律法故为人:一种理解法律的思路

  人间何以有律法?我们常常把有律法的社会与丛林相对而言,人们认为丛林中是没有律法的,丛林法则与人类社会的律法不同,社会中的人想做一件事情,除了想不想、能不能之外,还有一个维度:应不应——我是否有权做此事,此物是否属于我(我是否有权处置)。人构建了社会,用法律代替了丛林法则,用法律画地为牢,勾画了权利的边界。这种做法的意义何在?解决什么问题?

  法是用来解决人与人的冲突问题的,它围绕着人的行动而展开,依存于人的行动而实现,它与人的行动密不可分,而人的行动来自人的观念和愿望诉求,虽然数不清的现实主义者说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才是现实的,然而现实中法治的存在更能体现人的自由意志——人类克制了本能,用理性的协作构建了社会有机体,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来说,法不但是现实的,而且是必须的,人因有法而为人。



自由意志:并不是莫须有的假设

  各种厂牌的宿命论者用或是唯心或是唯物的理由,不停地质疑自由意志的存在。把法律建立在意志之上还会冒犯那些认为自然法源自上帝的传统思想。然而,自由意志既不是虚无的,也不依靠上帝恩典才存在的,那种把“自由”阐释为随心所欲的肆意是对自由的误读。至少在自然领域,不存在任何随心所欲的余地,米塞斯在其著作中多次强调过这一点。人们的行动必须服从大自然的规律,比如物理定律。问题在于人的目的和偏好的存在,是否同样是自然的一部分?如果人的意志同样受到客观实在的支配,那么人的自由意志是否就没有立足之地?

  用米塞斯的话来说,自由意志是个极据问题,然而我并不认为自由意志仅仅是一个假设,如果有问题,也像人类对燃烧现象、自然法、功利等问题的认识一样,是个定义问题。氧化说重新定义了燃烧,没有人会觉得如果燃素被证明不存在燃烧现象也不存在。自由意志就像燃烧现象一样,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人类可能还不知道它的因果,但并不应因此而怀疑其存在。它的真实存在在于即便人的目的、偏好、感知等等都是由客观实在比如基因、大肠菌落、内分泌、外部环境等决定的,我们至少还有感觉。人是通过个体来感受这个世界的,无论这种感觉背后有多少客观因素在起作用,自我的感觉是不虚幻的,这是一切行动的根基。我们为了让这种感觉更美好,我们采取行动,为遂愿而行动构成人生过程的全部。如果连这种感觉也要怀疑,那就不能说是值得尊重的,实事求是的观点。

  没有自我的本位,人无法理解“我”这个概念,甚至连语言也不会有“主语”这个概念,甚至连“理解”这个词本身也变得莫名其妙失掉其含义。或许从“神”的角度或“造物主”的角度,人的一切都是不自由和宿命的,但我们不是神,注定跳不出人的视角,我们以人的身份生存、感知和行动,除此之外的设想毫无意义。作为人,我们在有限的领域内享有着几乎无限的自由,我们在数不清的欲求中筛选那些最重要、急迫的目标来实现,赋予目的以价值;在实现目标的无数手段中选择最合适的手段来达成目的,在选择中赋予手段以价值;我们还会随时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意愿的变化来调整我们行动的节奏。引入“人”的身份以外的视角来否定自由意志,毋宁说类似于小孩子的游戏,装成石头、木头、死人或神仙,游戏无伤大雅,游戏而已,到点儿回家洗手吃饭,回到现实。真把自己当成石头、木头、死人或神仙那未免玩过了头。

正当的愉己和必然的自私

  所以,人生的意义在于愉己,这是上述行动公理决定的。无论你欢天喜地的做某事,还是呲牙咧嘴的做某事,都是在外部条件的局限下,做自己认为最重要的事情,你认为这样做带来的后果要比不这样做带来的后果对你而言更好。无论是从喝一杯水解渴,还是赚他一个亿的小目标;无论是物质欲求的满足,还是高达上的精神情怀的升华,莫不需要采取行动。

  在我们刚刚来到世界的时候,就开始运用行动来愉己。婴儿感到饥渴不适,会通过哭闹引起他人的关注。婴儿一开始可能并未意识到这种行动带来的因果关系,但当他发现哭闹有助于获得帮助满足欲望消解不适之后,哭闹就成为他第一个用于满足欲望的有目的的行动,并能够举一反三,但却往往让家长摸不着头脑:宝宝怎么了?是想拉屎,还是想吃奶,还是消化不良便秘……。这种发现可能是离不开经验的归纳,但对经验的感受和对环境的价值判断却先验的存在于人的本质之中。

  直到孩子学会说话学会表达,他还会时常应用这种手段,比如为了想要的玩具在商场满地打滚,直到他们发现哭闹不能带来想要的结果,或者有比哭闹更好的方式(包括哭闹作为一种手段的负效用被发现,比如丢人、伤自尊等等),他们才会开始停止使用这一手段,变得更加成熟。随着生理和经验的成长历练,人的可用手段变得更多,人的欲求方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价值观、个性、癖好之类也开始分化,自身的条件及对手段的偏好也各不相同,进而人的行动也千差万别,不再是哭声一片的产房,这是后天经验与先天的个性,或许还包括或是唯心或是唯物的灵魂共同在起作用。

  人的偏好高雅也好、低俗也罢,手段是否正派,都可慢慢再议,“目的”是断无客观的高下正邪之分的。人生在世的行动是为了满足目的进而愉己,如果目的是邪恶的,毋宁说这个人不应该存在在这世界上,这种观点难道不反而是邪恶的吗?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与人目的、偏好也就是禀赋的不同,这种差异使分工协作成为可能——为每个人带来更多的财富,实现更高的价值(即欲求的满足)。

  人们会举出无数种令人瞠目结舌的怪癖来谴责所谓天生邪恶,实际上哪怕是再耸人听闻的目的,也有其对应的偏好存在;也有不伤害其他人而能满足其欲求的途径存在;最不济,所有的欲求都在边际上满足,一个人有某种欲望,未必会去实现,因为他手段有限,要去满足更急迫的欲望。我不知道这个世界上有多少完全对元宝蟹、松茸无爱的人,即使除去这些人以及从来没有品尝过这些美味的人,会不顾一切的追求它的人也相当有限。更何况,既然欲望是千奇百怪的,那么就总有配对的欲望出现。即使一个人爱好杀人,也有人想要别人协助自杀,更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需要雇佣他人保护,保镖可以在保护雇主的时候,替雇主合法的杀戮劫掠者。有喜欢鞭扑他人的,就有喜欢受虐的。就算上帝不小心没有为一个人设计配对的欲望,人们也可以用每个人都存在的对钱的欲望换取其自愿付出对应的牺牲,总有人会愿意为了获取对自己而言更重要的东西,哪怕受苦也愿满足他人来换取好处。这种互相满足建立在个体之间目的、偏好差异化的基础之上,这正是社会演化的基础。

  再从神创论的角度来说这个问题,毕竟更多地指责来自宗教,如果某种偏好是罪恶的渎神的,那么我更认为这种说法本身就亵渎了可能存在的造物主。若神造的人存在的目的(其自由意志也就是偏好)是渎神的,那么也是神在自渎。如果人不允许人的某种偏好存在,不允许人堕落,那么为什么要给人以自由意志呢?造物主怎么能干这样无聊的事情,当然你可以说神的意图不是被造物所能理解的,那么各位满口道德禁律的主教、毛拉又是何许人也?不也是被造物吗?异端理解不了你就能够理解?不要把指责的矛头对准人的目的和个性,这是自由意志的必然结果,不是你一被造物所能指责的。

  我当然并不反对价值观的推广、说服和说教,一个人如果被他人说服,是接受更多信息和经验材料后进而对自我需求再发现的结果,只要是自愿而非暴力胁迫的,人的感受是真实的,——至少在此时此刻是真实的,哪怕是一个被说服自愿走向火堆的印度教寡妇,只要没有证据说她遭遇了胁迫,我们也不能说我们可以强行替代当事人作出更好的选择。

法的效用:是什么诱使人类为法制拉磨

  如果同意目的没有正邪之分,那么伦理和法律是针对什么呢?当然是行动。满足目的需要涉及客观世界的财货,不是仅仅想一想就能达成,人与人之间的行动会发生冲突,丛林中为了争夺食物、领地、配偶而生死相搏的问题人类在社会中同样要面对。然而在社会中,人类有不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律法。人的行动可能是有冲突的,但真正的守法行动之间是断不该有冲突的,这里的法并不是任意的一种人类律法,而是一套良法。找到使人没有冲突的法律,必须是立法行动的目的和目标,人类历史中的政治行动虽然有着利益上宗教上的各种冲突,但每一次对法律的修正无不以此为目的,否则就背离了一套法律的本质。

  在社会中成长的人,打小就会被家长加以教导如何用合法的手段满足自己的需要。比如满足吃苹果的需要,哪些手段是正当的——比如购买、接受馈赠或者自己种植,哪些手段是不正当的(比如盗窃和抢劫)一个心智健全稍有教养的小孩,不需要专门学习律令条文,或者背诵有关部门发布的弱智无比的行为守则就能举一反三的了解社会最基本的良俗和自然法的基本观点,哪怕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了这些意志的引导。什么是我的,我可以动用,什么不是我的,我不能碰……,而如果有从牲畜洞穴中长大的个体,比如传说中的“狼孩”则不会有这些观念。然而可以确定的是,即使生长在人类社会中,动物也不会形成对法律的理解,很难举一反三,我们难以对动物立法要求动物遵行人类的法律,这是人与动物本质上的先验区别。

  社会是怎么形成的,法律如何成为被践行的可能?这里可能还是个谜。有史可考乃至有古可考的智人历史中,人就形成了某种组织化结构,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社会,人一开始就生存在社会中,人是社会动物,把这种结构化扔进“传统”或“上帝”的黑箱并不能对解决这个谜团有所帮助,也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社会与法。米塞斯开创的人的行动学为这一课题指出了新的路经——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让我们回到个人——理解世界的唯一视角,来思考这一课题。

  如果只考虑单一的欲望,比如饮食,不考虑生产效率只谈分配,像狗一样只懂得盯着眼前的食物目不转睛,我们为什么要摒弃丛林法则而控制自己本来能够通过暴力获取的东西,而去和平的交易呢?我的答案是分工。以人们的智力不难发现分工会带来财富的增长,个人禀赋不同但每个人的需要是多元的,分工让人们集中精力做自己最擅长的工作,首先是基于性别的分工,其次是部落范围内的分工。分工意味着自己的需求有一部分要依赖于他人,这就意味着在分工范围内必须限制暴力获取的方式,因为你依赖他人,你抢了他,这一个周期你的需求通过抢劫来满足了,但下一个周期你的需求怎么办?人们打不过你会跑路,能打过你就会拒绝甚至报复。当然,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奴役。历史上存在着制度化的奴隶制,这同样是一种分工方式。

  “良知和道德”的观念可以提倡但却不足以信赖,以之为社会的凭证。最早的平等交易一定是建立在实力相近的人和部落之间的,即使有血缘关系,体格较弱的人在分工中也会处于弱势地位,除非他在组织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占卜等等。如果一个人被另一个人征服,征服者同样有权要求被征服者为自己提供某方面的服务,这也是一种分工。但从动态的角度,这种分工是非常有限的现象。首先是当奴隶成为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必须为奴隶提供生存所必须的生资,至少要保护奴隶的安全,提供种子和工具……。这样,不平等的分工也具有一定的交换意义。

此外,奴隶是人,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与自由人一样,如果他预期更多的生产不会给自己带来好处,那么就不会为此努力。闲暇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种有价值的财富,除非为了追求更有价值的东西,没人会放弃闲暇。那么奴隶主就要面对消极怠工的问题,必须匹配以更大力度的监督,监督是有成本的。无论如何监督,绩效惩罚制度如何“合理”,奴隶的消极劳动与人欲求近乎无限的不断发展相矛盾。人永不魇足——无论对奴隶还是奴隶主都是如此——人的行动总会致力于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好,直至前所未有的好。所以无论是埃及、希腊、罗马、先秦的奴隶制,还是更近历史时期的美国奴隶制,对奴隶的管理除了惩罚鞭挞外,更多的是奖励,最高的奖励就是自由。奴隶成为宰相,奴隶成为奴隶主的合伙人乃至事业继承人,奴隶成为将军这样的历史传奇屡见不鲜,更多的是不见于历史的,成为普通自由人的奴隶。必须用消除奴隶制的方式来激励奴隶劳动,这是一个悖论,发生在个体奴隶身上的制度性解放也是对奴隶制必将终结的寓言。这里我们还没考虑由于不能从制度获取足够的好处,面对奴隶主的暴力惩罚,怠工的奴隶愤而反抗、逃亡给社会分工带来的损失和奴隶主巨大的成本付出,即使没有南北战争和解放奴隶的律令,奴隶制也不会长久,这是人性也就是人的行动公理决定的。

  正是人们控诉的自私的人性,永不满足的贪婪,让人们开始走出丛林,走向社会。让人们放弃奴役,给自己和他人以自由。人能够意识到分工的好处,意识到这一重要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分工以致建立社会的起点,为了维护社会,人们产生了对律法的需求,律法由此诞生,它的基础就是维护人的分工合作体系。人想要达成某个目的,就去为它而努力,对律法的需求同样如此。这种努力有可能是错误的,与目标南辕北辙,这种努力有可能是低效的为此付出太多,错误的行动会受到达不成愿望的惩罚,低效的方式会付出成本的代价,对律法的追求也是如此。然而律法使社会得以维持,分工得以持续,让人走出丛林,与其说是对火的使用使人成为人,不如说对法的发现让人脱离丛林成为社会人而成为人——这种社会动物。


  几万年前人类就学会了用火,但直到拉瓦锡氧化说确立,人们才知道燃烧的原理,进而更好地利用它,实现了生产力的飞跃。对于律法的认识来说同样如此。在法学这个领域,有太多燃素说一样的错误建构。虽然我们不知道自然法的内容,不知道产权的实质是什么,但并不影响我们利用和改善法律,也正如氧化说之前对火的利用同样能够进步,然而迷雾必须要拨开,这也是借助米塞斯开创的人的行动学探讨法律的唯一意义。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法的建立是有目的的行动,即使是上帝恩赐的,维护这个法律的运行同样需要人来不断地努力维护它,必须把目的因素重新引入人的行动领域,让被扔进黑箱的东西变得可以理解,这对我们理解法律改善法律至关重要。下一篇,我将探讨物权的实质,来解释我对私有制、所有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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