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系列.1】因有律法故为人:一种理解法律的思路
人间何以有律法?我们常常把有律法的社会与丛林相对而言,人们认为丛林中是没有律法的,丛林法则与人类社会的律法不同,社会中的人想做一件事情,除了想不想、能不能之外,还有一个维度:应不应——我是否有权做此事,此物是否属于我(我是否有权处置)。人构建了社会,用法律代替了丛林法则,用法律画地为牢,勾画了权利的边界。这种做法的意义何在?解决什么问题? 法是用来解决人与人的冲突问题的,它围绕着人的行动而展开,依存于人的行动而实现,它与人的行动密不可分,而人的行动来自人的观念和愿望诉求,虽然数不清的现实主义者说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才是现实的,然而现实中法治的存在更能体现人的自由意志——人类克制了本能,用理性的协作构建了社会有机体,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来说,法不但是现实的,而且是必须的,人因有法而为人。 自由意志:并不是莫须有的假设 各种厂牌的宿命论者用或是唯心或是唯物的理由,不停地质疑自由意志的存在。把法律建立在意志之上还会冒犯那些认为自然法源自上帝的传统思想。然而,自由意志既不是虚无的,也不依靠上帝恩典才存在的,那种把“自由”阐释为随心所欲的肆意是对自由的误读。至少在自然领域,不存在任何随心所欲的余地,米塞斯在其著作中多次强调过这一点。人们的行动必须服从大自然的规律,比如物理定律。问题在于人的目的和偏好的存在,是否同样是自然的一部分?如果人的意志同样受到客观实在的支配,那么人的自由意志是否就没有立足之地? 用米塞斯的话来说,自由意志是个极据问题,然而我并不认为自由意志仅仅是一个假设,如果有问题,也像人类对燃烧现象、自然法、功利等问题的认识一样,是个定义问题。氧化说重新定义了燃烧,没有人会觉得如果燃素被证明不存在燃烧现象也不存在。自由意志就像燃烧现象一样,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人类可能还不知道它的因果,但并不应因此而怀疑其存在。它的真实存在在于即便人的目的、偏好、感知等等都是由客观实在比如基因、大肠菌落、内分泌、外部环境等决定的,我们至少还有感觉。人是通过个体来感受这个世界的,无论这种感觉背后有多少客观因素在起作用,自我的感觉是不虚幻的,这是一切行动的根基。我们为了让这种感觉更美好,我们采取行动,为遂愿而行动构成人生过程的全部。如果连这种感觉也要怀疑,那就不能说是值得尊重的,实事求是的观点。 没有自我的本位,人无法理解“我”这个概念,甚